香港转让定价立法进入最后阶段
2018年5月28日,香港立法会针对转让定价立法进行了第九次会议。此次会议基本完成了对《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部内容及政府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以下简称:修正案拟稿)的审议工作,标志着香港转让定价立法进入最后阶段。
背景介绍
2017年12月29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条例草案》,旨在将转让定价原则纳入《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下简称:《税务条例》),并落实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提出的打击“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的关键行动计划。(普华永道于《条例草案》发布后进行了首轮解读,具体内容请参见“香港税务局发布转让定价法规草案”)
自条例草案发布至本文撰写之时,香港立法会已举行九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讨论。期间,香港政府当局就社会公众人士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并于2018年4月及5月分别发布了第一批及第二批修正案拟稿,涉及对《条例草案》的修订共计57项。
修订的重点内容
在57项修正案中,有不少是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最新版本《转让定价指南》所作出的技术性修正,同时,香港政府当局亦提出了不同的修正案以回应香港商界的诉求。
对“独立交易款额”的释义
修正案拟稿明确了条次50AAF所称“独立交易款额”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所得的一定区间范围内的收入或亏损的款额,而并非某一特定款额。
推迟特定规定的生效时间
香港政府当局理解纳税人就特定税收遵从需要获得更充足的准备时间,基于此,修正案拟稿确定将推迟转让定价规则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及无形资产相关规定的生效时间,相关规定将适用于2019年4月1日之后的评税年度。
对“税项方面的潜在利益”的释义
修正案拟稿指出若关联人士间所订立的实际条款并没有向有关当事人赋予在香港税项方面的潜在利益,转让定价规则将不适用。
修正案拟稿对条次50AAJ进行了补充规定,在以下三项条件均获符合的情况下,在两人之间订立或施加的实际条款,即不属于向当事人中任何一人赋予在香港税项方面的潜在利益:
1)本地性质条件;
2)无实际税项差异条件,或非营业贷款条件;
3)该实际条款不属具有避税目的。
目前,香港业界对于“无实际税项差异”及“非营业贷款”条件的定义普遍存在疑惑。根据香港政府当局的回应,“无实际税项差异”条件旨在确保当事人从有关活动产生的收入或亏损均须纳入香港税项的计算中,“非营业贷款”条件则要求在资金融通交易中,所贷出款项既非在放贷业务的通常运作过程中贷出,亦非在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通常运作过程中贷出。
本修订明确了对于关联人士之间不会引致实际税务差异的本地交易,及与不属贷款者在其放债业务或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通常运作过程中借出的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