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应对CRS的第一步——清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10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地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都已在今年9月同其他CRS参与国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2018年8月31日,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出台,新个税法中修改了我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条款并新增反避税条款,中国税务机关在法规层面的进一步完善,个人涉税信息将更为透明,也意味着对高净值人群强化征管。
应对CRS金融信息全球透明化的新规则及我国新个税法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的调整,首要前提是判定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而各个国家对于税收居民身份判定的规定都不同,需要根据自身活动情况结合身份信息等做具体分析。
我已经移民拿了绿卡,但仍常住中国,到底算是哪一国的税收居民?
如果我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又常住香港,应该就不是内地的税收居民了吧?
留学期间我是哪国税收居民?
针对种种疑惑,大家一起来看看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吧!
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落幕。新《个人所得税法》重新明确了中国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规则。
一、 个人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 实体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实体。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CRS要求,税收透明体也属于应报送实体,例如合伙企业。
如果我有香港临时身份证,在内地和香港两地跑,我算哪一边的税收居民?
为了做国际贸易,我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账户信息会被披露吗?
我正在办香港投资移民,既然实施CRS,是不是就没必要再移民了?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吧!
一、 个人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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