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经济实质法对离岸架构的税务有何影响?
如今,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税务规划越来越看重,而掌握一些税务知识是进行企业管理和资金规划的基础。
自2019年1月1日起,《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在开曼群岛生效,该经济实质法的核心内容既“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应当符合特定的“经济实质要求”。
先介绍一下其中的几个要点:
“相关主体”指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开曼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开曼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但明确不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开曼国内企业;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非开曼税收居民实体。
经济实质是指相关主体在开曼进行一些核心的收入产生的活动,在开曼有适当的管理(是否召开董事会,召开频率,参加人数,及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必须留在开曼),以及在开曼有基本的操作活动,有足够的支出,且有一定数目的全职员工。
目前,大部分在开曼注册的离岸公司、控股公司或SPV均属于不能满足上述实质要求,或属于上文提及的“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实体”,这种情况下,开曼政府则会要求该实体提供其实际税收居民所在国证明,相关证明文件有:
税籍编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
税务居住者证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COR);
税额核定通知书或完税证明;
母公司、最终母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与其个别税务居民国家之信息。
简而言之,开曼注册离岸公司要么满足开曼经济实质,要么成为最终母公司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进行税务信息交换,两边都不征(税)的时代终结了。
那么,开曼实质法对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具体有何影响?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纯控股业务主体
相关主体仅仅开展“控股业务”,即仅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并仅收取股息及资本利得,没有进行其他业务活动(该等主体成为“纯控股业务主体”)。
这类主体只需要满足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即可,即:
1.满足开曼公司法规定的备案要求;
2.在开曼配备足够的员工及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其他主体的股权。
纯控股业务主体可以可以通过其注册办公地址提供者(即注册代理人)来满足前述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
如果不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也可以通过结合自身情况、深入税务筹划,以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申报,从而规避注入经济实质的要求。
二、非纯控股业务主体
如果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无法被认定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其业务活动被归属于“总部业务”的范畴,则其需符合相对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即其中最关键的要求是“总部业务”下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必须在开曼发生,包括:
1.管理决策行为;
2.为集团内其他主体承担费用开销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