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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对CRS的第一步——清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作者:admin来源:兴港企业阅读次数:关闭本页

正确应对CRS的第一步——清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b)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具体的法律规定为:

(a)“通常居所”是指个人除了偶然或临时离境的情况下,持续地在中国香港居住的居所。

(b)要成为香港居民,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香港居民的概念是指在香港有居所的人,其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注: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1 天的,按1天计算。 


二、 实体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实体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a)(当实体为公司时)在中国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于中国香港境外注册,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公司;

(b)(当实体为非公司时)根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实体,或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实体。


法律意义上所指的“主要管理或控制”,没有要求管理和控制皆必须在中国香港发生。“管理”是指日常的业务和运营管理,或执行最高管理层作出的决策等。“控制”是指最高管理层对整体业务经营的控制权,如制定核心经营策略、制定战略决策、融资决策、业绩评估等。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如符合前述第二部分对税收居民实体的认定规则,所有实体都被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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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的基础让我们先来看看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吧!


一、 个人

个人上新加坡税收居民是指:

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境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或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的个人。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个人视为新加坡税收居民:


1、定量标准

a、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内在新加坡境内居住超过183 天;

b、纳税年度的前一公历年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183 天;

c、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定: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的 183 天(跨年度), 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时间都少于183天。


2、定性标准

个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

 

二、 实体

 实体上新加坡税收居民是指:

在新加坡境内经营且主要管理机构位于新加坡境内的公司或社会团体。


“其它团体”指:

政治团体、高校、个人独资企业、互助会、联谊会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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