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经济实质法对离岸架构的税务有何影响?
本质上,这将可能要求该开曼控股公司的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开曼召开,相关决策行为真的在岛上发生,或者相关董事真的在岛上常驻。
对于此类主体,满足开曼经济实质的要求相对较高,操作起来也相对复杂,成本也随之增加,大部分公司很难满足。因此,公司就不得不考虑对其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人的税务身份进行规划。
此外,海外家族信托下如果设立了开曼SPV主体用以投资持股,该等主体也很可能构成纯控股业务主体。如果不能满足实质法的要求,同样面临主体最终受益人税务身份披露以及要求其相关资产信息被交换回最终受益人税务身份所在国的问题。
总而言之,在开曼“避税功能”逐渐失去之后,我们需要考虑的是:
1.首先重新审视我们有多少个实体是属于实质法管辖的范围,是否从事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法要求?
2.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那些公司实际的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国是什么?有什么税务信息存在披露的风险?需要做哪些规划?
3.是否需要把那些不必要的相关实体注销?
4.是否需要把相关实体的中央控制及管理及税务居民身份转移到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