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应对CRS的第一步——清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2、信托
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收法律,信托一般被视为税收上的透明体而非独立纳税实体(在某些情况下,就信托取得的收入而言,信托受益人和/或受托人被视作纳税实体)。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收法律,信托是一个“实体”,规定了信托是否构成澳大利亚税收居民的判定规则,还明确了信托是否构成CRS项下的应报送主体。
对于除单位信托之外的普通信托,澳大利亚税法规定了判定信托是否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托在当年度应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
a、在一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信托的任一受托人是澳大利亚居民;
b、在一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信托的主要管理及控制在澳大利亚。
对于单位信托,根据澳大利亚税法规定, 如在一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该单位信托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则其应在当年度被认定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
a、该信托有资产位于澳大利亚,或该信托的受托人在澳大利经营业务;
b、该信托的主要管理及控制位于澳大利亚,或超过 50 的信托收入或财产受益权由澳大利亚居民持有。
3、合伙企业
根据澳大利亚税法,合伙企业一般被视为税收上的透明体。
对于一般的合伙企业,澳大利亚并未就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做出类似信托的特定规定。因此,就 CRS 报告目的而言,对于一般合伙,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位于澳大利亚,则应被视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也是应报送实体)。
对于有限合伙公司,根据澳大利亚税法,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况,应被视为公司和澳大利亚税收居民(也是应报送实体):
a、在澳大利亚设立;
b、在澳大利亚经营或其主要管理及控制地在澳大利亚。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在澳大利亚,合伙企业通常没有纳税义务。通过合伙企 业经营所得的收入在合伙人层面征税。根据 CRS,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在澳大利亚的合伙企业(并非有限合伙企业) 为澳大利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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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种种疑惑,大家一起来看看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吧!
一、 个人
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加拿大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可以分为普通居民(也称为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判断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须根据其整体情况和所有相关事实,并参考加拿大税法和法庭的判定来认定。
加拿大税收居民包括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de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