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应对CRS的第一步——清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个人在判定其是否是加拿大居民时,还需要考虑加拿大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关居民的定义。
二、 实体
1、企业和信托
如果企业主要管理和控制场所(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位于加拿大,则该企业应被视为加拿大税收居民。对于企业,主要管理和控制通常位于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会面或举行会议的地方;对于信托,则应考虑主要管理和控制是否由受托人实施。
如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被判断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a、在1965年4月26日以后在加拿大注册成立;
b、在1965年4月27日前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并在1965年4月26日以后的任何纳税年度,该企业:
* 在普通法原则下已是加拿大税收居民,或
* 在加拿大境内开展经营活动。
如信托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应被视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a、信托是非免税的外国信托,参见加拿大所得税法案;
b、该信托的委托人(Contributor)或者受益人(Beneficiary)居住在加拿大。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合伙企业在加拿大一般不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合伙人的层面征税。然而,就 CRS 而言,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位于加拿大的, 应视为加拿大税收居民。
如果我申请了美国绿卡,但我基本上只住在中国,应该不算美国税收居民吧?是否会被定义为双重税收居民?
如果我把香港的存款转到美国,是不是更安全?
美国税收居民身份和CRS有关系吗?
以上问题的基础让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吧!
一、 个人
一般来说,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绿卡标准” 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1、绿卡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
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
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 USCIS 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即“绿卡”)时,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除非存在下文讨论的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规定情况,只要个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 USCIS 撤销或依法判定已经放弃,该个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