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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对CRS的第一步——清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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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对CRS的第一步——清楚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国联邦税收的角度来讲,实质性公司在任何时间都应被视为公司,且不能更改。此类公司包括依据联邦或各州法律成立的实体或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在美国和其他辖区均注册的实体,且其外国注册实体已列入外国实体“实质性公司列表或国内实体“实质性公司”列表。


不在“实质性公司” 列表上的国内商业实体(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等),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所有者,即视为合伙企业;如果只有一个所有者, 则视为“穿透体”(disregarded entity)。


合伙企业与穿透体都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下文会具体阐述。根据财政部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这些商业实体可以将其类型由公司变更为税收透明体(反之亦然),这个选择过程称为“勾选”。某一实体无论选择作为税收透明体或是取消已有的税收透明体身份,该实体和/或者其所有者将被视作发生了特定交易。


不在“实质性公司”列表上、但仍被视为公司的实体, 包括但不限于:

* 在公开市场交易的合伙企业(有部分例外)

* (以公司或信托形式成立的)慈善组织或免税组织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

* 以公司、信托或协会形式成立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 不动产抵押投资导管公司(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


2、合伙企业

通常来说,依据美国联邦、各州或者哥伦比亚特区法律创立或组织的合伙企业,应视为国内合伙企业。除了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合伙企业以外,合伙企业都属于税收透明体。因此,合伙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其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在美国缴税无关。


税收由合伙人负担,每个合伙人根据分配到的收入及其税收居民身份(例如非居民外籍个人、美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等)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样,因为穿透体也是税收透明体,穿透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与其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在美国缴税无关,税收由穿透体的所有者负担,在所有者所在州缴纳。

    

3、信托

国内收入法典规定了信托是否属于国内实体的具体情形,主要取决于美国国内法院是否能够对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权,还取决于有关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是否由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控制。


一家信托既有可能是税收透明体,也可能是应纳税实体, 这主要是根据信托文件的条款来确定的。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以下实体视为税收上的透明体: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归属于独资企业经营者个人,因此由其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由每个合伙人就其分得的收入份额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英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 个人

自2013年4月6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Statutory Re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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