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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修订私募基金豁免条例,企业需关注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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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指明资产交易涵盖了常规的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证券、私人公司股份等、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合约、存款、存款证、交易所买卖商品、外币、场外衍生工具产品等。


附带交易则需要满足附带交易部分营业收入不超过基金营业总收入(即合资格交易及附带交易营业收入之和)5%的要求。

 

(2)基金的合资格交易应当由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机构在香港进行或安排,但如果不满足前述要求,该基金也可以成为“合资格投资基金”(qualified investment fund)来满足本条件。


合资格投资基金有最低投资者人数(至少5个)、资本认缴总额、发放净收益的相关要求。


3、反避税要求

 

(1)投资私人公司股权的特殊要求

 

后续投资的私人公司,无论其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成立,由其产生的收益均可享受利得税豁免,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测试要求,以满足反避税之目的:

 

·        不动产测试:如基金投资的私人公司在香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不动产(不包括基础设施)超过其资产的10%,基金须就投资于该私人公司所得的利润应缴付利得税。

 

·        持有期测试:在通过不动产测试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仍需持有该私人公司的投资至少两年,方可无须就买卖该公司所得的利润缴付利得税。如不满足两年持有期的条件,则继续进行短期资产测试。

 

·        短期资产测试:基金没有该私人公司的控制权;或基金在该私人公司拥有控制权,但私人公司持有的短期资产[5]不多于公司资产价值的50%。

 

(2)香港居民持有基金比例限制

 

香港居民(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如果持有可享税项豁免基金30%或以上的实益权益(如该基金为香港居民的关联方,则无论持有任何实益权益均需适用),便会视为就该基金从合资格交易所得买卖利润中取得应纳税所得。该限制主要为了避免香港居民利用以“基金”形式来掩盖其他商业目的,从而得以规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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