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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联动贸易融资如何正确、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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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而是应由购买方(客户)代理缴纳。境外行取得的非利息收入无税收减免政策。


综上,协议付款/融资的税务处理归纳如下:(1)境外分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无需境内行代扣代缴所得税,而是应由客户代扣代缴增值税。在符合境内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客户可委托境内行办理增值税代扣代缴等税务事宜。(2)境外行取得非利息收入,需境内行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3)境内行自身取得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收入,仅按取得的利差及非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境外同业代付


境外同业代付是指境内行委托境外银行同业,为客户提供贸易项下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境内行承担于约定的日期向境外银行同业偿还融资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境外同业在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无所得税减免政策。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同业代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 “财税36号文”中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外行取得非利息收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境外同业代付纳入境内行表内核算,境内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及非利息收入需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综上,境外同业代付的税务处理归纳如下:境外同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境内行需代扣代缴所得税,但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外同业取得非利息收入,境内行需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境内行自身取得的利息收入及非利息收入需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福费廷转卖


福费廷转卖是指境内行从客户或银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或服务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并在二级市场将未到期债权无追索转让给境外。


针对境外分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国税47号文要求,不需境内行代扣代缴和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方面,“营改增”后,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联行间福费廷等5项贸易融资项下,境外分行利息收入可适用免增值税政策。针对境外取得的非利息收入,应结合各地方税务局属地化管理要求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与多家同业及福费廷公司沟通后了解到,目前实务操作中,福费廷转卖业务境外行取得收入,多未实行境内行代扣代缴。对于境内行自身取得的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收入,则根据福费廷业务无追索权买断的性质,利息收入应按照取得的“转卖价差”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手续费收入则全额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目前,福费廷业务一般采取先收息,内扣息费的做法。各界对于福费廷转卖的税务处理则持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福费廷转卖业务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源于境内的收入,应由境内行代扣代缴税;另一种意见认,为福费廷转卖在对外支付环节上,对外支付的金额中一般不体现本金之外的利息收入,所以无需境内行代扣代缴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福费廷系买断性质,境外买入机构买入债权的实际债务人为承兑行,业务到期实际的支付人也为承兑行,故该类业务不在境内银行作为支付人需要代扣代缴税款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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