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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定需考量的因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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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避免或减少侵权诉讼的发生。因此,法院在商标近似认定过程中,如果一方以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抗辩,则应予以慎重考虑。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有商标共存的字眼,但在司法实践中,商标共存已成为判断商标近似的一个考量因素。


(3)商标的使用时间


       商标的使用时间长短亦被认为是影响商标近似判断的因素之一。如果两商标同时使用了较长时间但并没有出现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现象,那么这一事实可以被作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的证据。如我国台湾地区审查标准即规定,“虽然比较图形认为近似,但已为一般购买人所熟知之商标,而不致产生误认混同之虞者,非属近似商标。”在1996年的“中国年鉴”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国年鉴”已经长期使用,可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不构成近似,类似的还有《中国时报》与《中国邮报》,《文摘周报》与《文摘报》。


       需要讨论的是,根据两商标目前长期使用而未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事实,是否可以推断出两商标将来不致混淆呢?笔者以为,作出这一推定应慎重。因为证据有无与实际混淆的事实有无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当商标所标示的是廉价商品时更是如此,因为产生混淆的消费者懒得投诉。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作出这种推定的话,那么要想推翻这种推定,当事人就得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如足够多的实际混淆的证据),而这一过程往往是艰辛的。


(4)商标所覆盖商品的性质


       前已述及,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会受到产品诸多属性的影响。商标所示产品的价值较高,公众对之施加的注意力程度也不一样。法院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也将此因素作为参考。如本案中法院就注意了两鳄鱼公司的产品价格的差异问题。又如,“长安奥拓”与“江南奥拓”两商标如果用在普通产品上,消费者完全有可能以为它们是同一所有人的两个商标,或者至少可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即在认识上可能发生混淆。但由于这两个商标是用于汽车(相同商品),鉴于汽车这一商品的昂贵价格,消费者不可能发生误认。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如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如是否为专业人士)、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宣传力度等一些可能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产生影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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