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审批体制重大改革,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备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关于简政放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这将大幅精简企业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关于放管结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违反备案义务,在限制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诚信信息将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并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关于协同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备案机构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孙继文指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做好法律衔接,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管理规定作为重要配套措施,需与《决定》同时施行。商务部欢迎社会各界对此予以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施行,确保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顺利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备案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