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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联动贸易融资如何正确、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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畴内,不存在纳税义务。


根据以上情况,相应的税务处理建议如下:在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免税政策的时候,应满足属地化管理要求。目前,对福费廷转卖业务的税务处理,建议区分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进行区别对待。


三、进口双保理


进口双保理业务是指境内行应出口保理商的申请,通过占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向出口保理商提供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仅收取手续费。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4一、(五)款的规定,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手续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综上,进口双保理的税务处理归纳如下:境外行从境外出口客户取得的息费收入,在境内无缴税义务;境内行取得非利息收入需缴纳所得税,但免征增值税。


四、联动业务税务处理注意事项


其一,坚持合规前提,落实免税独立核算要求。根据财税36号文的要求,免税业务收入应独立核算。对于适用免税政策而未独立核算的产品,建议提前与核算人员沟通,增设独立的免税核算码;否则,很难享受到相应的税务优惠,并对后期税务检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其二,梳理产品方案,提前做好免税产品备案。按照财税36号文的要求,对免税产品,境内行需填报《纳税人减免备案登记表(税局)》;对跨境免税产品,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提供《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完成税局备案。


其三,重视属地沟通,加强风险防控。当前内外部监管合规评判尺度严于以往,从表面合规上升到实质把握。今年是“强监管”年,也是“问责”年。加强对各类税务管理政策、制度的梳理,及时做好与属地监管机构的沟通,及时掌握属地有关融资产品税务政策的变化,对于全面提高风险内控水平,正确、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非常重要。


其四,发挥联动优势,做好产品组合设计。金融机构应针对客户优化财务报表、降低融资成本、借用外债等不同需求,充分发挥各项联动产品的特色,通过产品组合设计,在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高效、合理地优化税务处理流程。


其五,加强税务管理,事前完成税收筹划。随着“走出去”企业需求的不断变化,金融机构在创新产品和组合时,应实现精细化管理。建议将税务成本放在事前考虑,并通过与境外分行或同业的协商,尽可能减免手续费。


来源: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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