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港企业专业提供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离岸豁免、 跨境电商、跨境购、海外并购重组、海外上市架构方面提供解决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外商投资审批体制重大改革,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备案+负面清单“管理模...

新闻中心News Center

外商投资审批体制重大改革,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备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作者:admin来源:兴港企业阅读次数:关闭本页

外商投资审批体制重大改革,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备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第八条(实际投资变化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实际投资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已设立企业的变更备案)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条(备案转为审批)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备案办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告知其在15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7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并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备案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领取备案回执)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备案回执内容)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减免税规定及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备案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备案机构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备案机构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备案机构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Copyright © 1987-2025 宁波兴港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浙ICP备16006838号 关键词:宁波离岸账户 新加坡银行开户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